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一、城乡居民缴费政策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定额筹资模式。特殊人群个人缴费部分,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整体来看,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65%左右,是主要筹资来源。筹资标准实行年度动态调整,财政补助和个人缴纳费用逐年递增,约按照2:1比例筹集,主要用于提高城乡居民医疗待遇水平。
二、 待遇享受政策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三重保障,第一重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第二重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第三重保障医疗救助。
(一)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主要针对参保人日常发生的、病程在两周左右的常见病、多发病需要在门诊就诊治疗的疾病,待遇享受标准如下:
机构等级
起付线
支付比例(%)
年度支付限额(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0
60
100/人
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
70
2、“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以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所)为依托,对患“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可按照以下标准报销:
病种
起付线(元)
支付限额(元)
高血压
20
50
360
糖尿病
300
3、门诊慢特病待遇
慢特病鉴定程序分为:申请,参保人准备申请资料,交县级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医保科初审;鉴定,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制定治疗方案,签署鉴定意见;审核,县级经办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审核结果反馈鉴定医院医保科。目前有30种慢性病纳入门诊报销范围,享受标准如下:
种类
年度起付线
报销比例
年度限额
Ⅰ类
(7种)
①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血液透析;
300元
70%
50000元
②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③器官移植后抗排异用药;④白血病;⑤系统性红斑狼疮;⑥血友病;⑦成骨不全症(脆骨症)
60%
20000元
Ⅱ类
(19种)
①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躁狂、抑郁)、偏执型精神障碍、分裂情感型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②癫痫;③活动性肺结核;④脑血管意外后遗症;⑤帕金森病;⑥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或减退症;⑦类风湿性关节炎;⑧原发性高血压病
2000元
①糖尿病;②慢性心功能不全(包括冠心病、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先天性心脏病引起的心功能不全或心律失常);③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④慢性病毒性肝炎
3000元
①再生障碍性贫血;②肝硬化失代偿期;③肾病综合征;④强直性脊柱炎;⑤慢性肾功能不全(一期、二期);⑥重症肌无力;⑦冠心病支架术后(冠心病冠脉搭桥术后)用药
5000元
Ⅲ类
(3种)
大骨节病
无
470
中重度氟骨病
630
克山病
1500
儿童苯丙酮尿症:
病种名称
限定年龄
保障范围
费用限额标准
保障比例
苯丙酮尿症(PUK)
0-3周岁
门诊检查费用及治疗性食品药品费用
限额1.5万元/年
4-14周岁
限额1.7万元/年
15-18周岁
限额2.0万元/年
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
(BH4D)
限额1.6万元/年
限额1.8万元/年
备注:①对参保患者鉴定结论涉及多种门诊慢特病病种的,依鉴定结论中年度基金支付限额最高的鉴定病种支付标准为准,其他病种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并纳入支付范围。②城乡居民慢性病鉴定可随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咨询办理。
4、住院待遇享受标准如下:
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万元)
区域内
区域外
乡镇卫生院
社区服务中心
500
80
75
13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800
1000
65
三级医院
2500
55
三特医院
3500
5、生育医疗待遇
条件:①、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②、限产科建设达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待遇标准:①、正常分娩每例定补1000元;②、剖宫产每例定补3000元;③、双胎及多胎分娩的,每增加一胎基金支付限额增加30%(以首胎定补额度为基数)。
(二)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待遇标准如下:
参保人群
年度付线起
补偿比例(%)
一般人群
1万元
1万(不含)-5万(含)
30万元
5万(不含)-10万(含)
10万(不含)以上
贫困人员
不设封顶线
85
(三)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1、资助参保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2、住院救助
三
类
住
院
救
助
基本
医疗
住院
救助
救助对象
主要是用于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困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按以下标准给与救助。
救助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70%的比例给予报销,年度累计封顶为1.5万元。当年救助金额超出封顶线的,可将基本医疗住院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封顶线合并救助。
3、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为1.2万元。
重特
大疾
病住
院救
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按以下标准救助。
2、城乡低保障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救助封顶为3万元。
3、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为2万元。
4、因病致贫对象按照3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为2万元。
救助对象年度内多次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经大病保险支付后申请医疗救助的,要扣除当年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已救助的金额后给予救助。
全费
用定
额医
疗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住院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与一次性2000元的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
各类救助对象中0-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可上浮10%。
3、门诊救助
门
诊
日常门诊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慢性
病门
诊救
1、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1200元。
3、其他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1000元。
重点救助对象、特定对象、低收入对象患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白血病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四类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住院救助标准予以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为5000元。
其他规定
救助对象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度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与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
202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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